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郭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一笔23.44万元的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按季度结息。由于转款单笔限额为5万元,郭某当天分五次提取贷款。到6月21日结息日,郭某忘记还款,次日接到银行电话后立即结清欠息。然而,7月郭某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被告知为征信黑户,查看征信报告发现,在某银行处竟产生了4次逾期记录。
郭某认为,某银行未履行征信风险提示义务,管理存在瑕疵,导致其产生多次不良征信记录,社会评价受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银行删除其中三条逾期征信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某银行辩称,征信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其无权修改,且郭某征信不良系个人逾期还款造成,银行已在逾期后通过短信进行了提醒。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23.44万元,额度期限自2024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4日,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按季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因单笔提取限额5万元,2024年1月5日,郭某分五次提取贷款,银行系统将这五次提取默认为五笔贷款。6月20日结息日,郭某还款账户余额仅够支付一笔利息,致使另外四笔发生逾期。
法院认为,银行未向郭某明确告知,对同一借款分笔提款将作为多笔贷款逐笔计息,以及逾期还款会产生多个逾期记录的征信风险。郭某在逾期后次日结清利息,而某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未尽职,导致郭某一次逾期还款却产生四次不良征信记录,信用评价等级降低,因此某银行负有一定过错责任。对于郭某要求删除四次逾期征信记录中的三次,法院予以支持。郭某作为借款人,在签订和使用贷款时未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主动了解产品特性,自身也有过错,故对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银行将其系统内留存的原告2024年6月21日逾期未还的四条不良信息中的任意三条删除,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金融借贷活动中,金融机构不仅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也负有对贷款产品关键信息的释明以及征信风险的提示义务。而借款人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主动了解贷款产品相关细节的责任。本案中,金融机构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借款人因一次逾期还款却产生多次不良征信记录,影响其信用评价,需承担相应责任。这提醒金融机构应规范业务流程,充分保障借款人知情权;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和使用金融服务时,也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主动咨询了解关键信息,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周宏、尚小雪)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