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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欠房租30万,紫阳法官调解促和纾困解难

案情简介

经朋友同意,安康的张某将自己名下和朋友名下相邻的房产打包出租给紫阳的王某,供王某做生意使用。二人于2013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十五年。2023年,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更改了房租支付方式,关于张某自己名下的房屋的租赁费用,自2023年至2025年期间,每年腊月前支付当年的百分之五十房租,次年六月前支付剩余百分之五十。2025年7月,王某未按约支付房租,欠付租赁费三十万元,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王某诉至紫阳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伍贤畅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虽然案件涉及款项金额较高,但当事人双方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王某也非常配合,因此仍然引导双方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法官从法律规定、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王某释法说理、分析利弊。

承办法官首先向王某询问,对于张某所说的事实有无意见?王某听后立马哀叹了一声说:“起诉状我也看过了,事情大致就是张某说的这样的。因为现在大环境不好,我们做生意也很困难,我也不想违约,只是因为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所以逾期了。张某听后表示理解,但也无奈叹道:“可是该是我的房租也不能不给我呀!”

承办法官提出解决建议:“这样吧,王某,如果给你宽限一段时间,分期支付你能补上剩余的房租吗?”王某表示可以。法官又对张某说:“张某啊,你也看到了,他并非恶意拖欠,至少态度上没有问题,你们前面的租赁关系也维持十年了,你不如给他宽限一些时日,让他分期把租金付上,而且你们的租约到2028年才结束,双方还有好几年的交道要打,关系闹僵了也不好,和气生财嘛。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十五万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十五万元。若王某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核心合同义务,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日期,(如每月5号前),承租人必须遵守。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期限,王某逾期支付的行为即“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假若王某经张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利的前提是:

一是“经催告”,要保留催告的证据。

二是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前提条件,出租人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例如房屋空置费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秦鑫)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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