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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引言

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刑法》第43条赋予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一至两天的权利,这一规定蕴含着深刻的立法意图。它不仅彰显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更是对罪犯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对维系罪犯家庭关系、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诸多阻碍,未能充分发挥其预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价值。

为深入剖析问题,本文以S省D县为调研样本,综合运用实地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全面梳理当前拘役罪犯回家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旨在为完善相关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当前拘役罪犯回家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请假审批严苛且标准不一

尽管法律对拘役罪犯回家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请假条件极为严苛,审批流程复杂繁琐,且执行标准缺乏统一规范。部分看守所制定的审批制度在请假理由、审批权限、保证担保等方面设置重重障碍,导致审批周期冗长,符合条件的罪犯数量大幅减少。以D县看守所为例,虽然其关押人数较多,但真正能满足条件请假回家的拘役罪犯寥寥无几。即便当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相关制度,试图规范工作流程,但在具体执行时仍过于保守,使得制度落实大打折扣。

(二)部门协作不畅与监管漏洞并存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尚未建立起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在罪犯请假外出期间,对其动态监管困难重重,极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D县看守所虽在罪犯离所前通知了罪犯住址地派出所、社区(或村委会)协助监管,但实际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作为保证人的罪犯成年家属,监督力量单薄,监督效力有限。更为关键的是,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罪犯离所期间的监管责任进行划分,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三)社会接纳度低导致回家阻力大

在D县,获批请假回家的拘役罪犯大多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然而,受传统观念和公众认知局限的影响,许多人认为罪犯“罪有应得”,对其请假回家存在偏见,甚至产生“特权”联想,尤其是受害者家属,往往难以接受。同时,“坐牢就该吃苦”的观念根深蒂固,部分家庭因经济困难、情感疏离等因素,以“安全风险”为由拒绝配合,不愿承担接送或担保责任,使得拘役罪犯回家工作推进艰难。

(四)技术手段滞后制约监管效能

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部分地区仍依赖电话汇报、视频抽查等传统方式,难以实现对回家罪犯的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存在较大的脱管风险。D县同样面临这一问题,电子手环等实时定位设备尚未普及,即便尝试使用微信共享定位,也因部分山区信号不佳等原因,导致定位中断、信息无法共享,严重制约了动态监管能力的提升。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现行法规在请假条件、申请流程、审批标准等方面缺乏细致入微的规定,这使得执行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家庭有特殊困难”这一请假条件为例,由于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的判断尺度差异较大,有的从严把控,有的相对宽松,严重影响了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此外,跨部门协同机制未上升到法律强制层面,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模糊不清。在对拘役犯请假回家的监管过程中,法律条文对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分含糊其辞,导致看守所、派出所等部门在工作中职责不明,监管漏洞频出。

(二)执行环节存在不足

部分监管单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守思想,过于强调“安全优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他们担心拘役罪犯请假回家后脱离直接监管,即便采取了报告位置、限制活动范围等监管措施,仍难以完全掌控其行踪和行为,一旦出现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同时,基层警力与经费的短缺也是制约监管工作的重要因素。负责拘役犯管理的部门日常工作任务繁重,警力有限,在执行请假回家监管任务时,难以投入足够的人力进行全方位、实时监督。有限的警力要兼顾众多治安管理事务,使得对请假拘役犯的监管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增加了潜在风险。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

公众对罪犯权利保障的认知严重不足,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社会包容度较低。公众对拘役犯存在刻板印象,将其一概视为危险分子,对他们请假回家工作持排斥态度。这种偏见不仅使拘役犯在社区中遭受歧视和孤立,难以正常融入社会,还可能打击他们改造的积极性,增加其重新犯罪的心理压力和可能性。

三、破解拘役罪犯回家工作困境的对策

(一)优化制度设计,规范操作流程

细化请假条件和审批标准是当务之急。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等模糊条款,应明确列举具体情形,如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离世等,使申请流程和审批标准更加清晰、规范,严格限制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同时,要以法规形式强化跨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划分看守所、派出所、检察机关等各部门在监管中的职责,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实时信息互通,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同,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

监管单位要更新监管理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罪犯请假回家工作。在人员和经费方面,要合理调配警力资源,增加对拘役犯管理部门的人员投入,同时争取专项经费,购置电子手环等先进的实时定位设备,采用“实时定位 + 定时报告”的双轨监管模式,提升动态监管能力。此外,建立“公安主导、司法协同、社区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确保监管无死角。

(三)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至关重要。通过社区宣传、媒体报道、典型案例宣传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罪犯权利保障和拘役犯请假回家工作政策,消除公众的刻板印象和误解,提高社会包容度。开展帮扶工作,设立专项帮扶基金,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交通补贴或临时救助,缓解家庭抵触情绪。社区组织志愿者对请假回家的拘役犯进行帮扶,帮助他们增强改造积极性和融入社会的自信心,同时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经济或心理支持,提高家庭对拘役罪犯请假回家工作的配合度。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将拘役罪犯回家工作纳入监管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对于依法履职但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脱管行为,给予适当的容错免责;对于故意设卡、消极执行政策的单位或个人,严格启动问责程序,以此激励监管单位积极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四、结语

拘役罪犯回家制度是刑事执行工作人性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其顺利实施需要法律制度的精准完善、技术手段的创新应用以及社会观念的积极转变。只有通过多部门协同合作、凝聚监管合力,才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基础上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田卫侠、康明)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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