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9月,紫阳高滩镇的李某在手机上通过“紫阳掌圈”平台看到瓦庙镇王某发布的修脚店店面转让信息,于是联系王某询问相关事宜。后李某便前往实地考察,通过王某店内电脑登录的在线会员系统查询顾客充值会员余额显示确认为4万元后,便签订了《转让店面合同协议书》,李某向王某转款2万元作为店铺转让费,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法人手续。
没过几天,李某发现王某已经提前陆陆续续删除了2024年9月15日前的会员充值存储记录,会员充值未消费余额实际为9万多元,比王某告知的多出5万余元。当李某欲质问王某时,才发现已经被拉黑了联系方式,王某故意隐瞒掩饰会员充值余额的欺诈行为给李某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顾客前来消费的都是会员余额,导致李某店面营业“颗粒无收”,只能无奈关门闭店。
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店面合同协议书》并变更店铺营业执照经营者;同时要求王某退还2万元的店铺转让费。
法院审理
2025年6月,毛坝法庭审理后查明以下事实:2024年9月,王某与李某在微信上商议王某位于浙江宁波一处修脚店店面转让事宜,并达成一致。王某告知李某店铺会员尚有余额4万元,当日李某支付店铺转让费2万元。同时,二人就店铺转让办理了营业执照过户手续。李某接手店铺后,在2024年9月18日至9月23日期间,多次操作店铺顾客充值会员系统,李某通过微信质问王某店铺会员余额问题,王某拒不回复并将李某微信拉黑。
综上,承办法官认为:
针对店铺转让的事宜:李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在接手该店铺前未对市场经济的交易风险缺乏充分清楚的认识,在接手店铺后又擅自对店铺会员充值系统进行删除和恢复操作。李某自己所说的会员充值未消费余额实际为9万多元,又缺乏证据证实。从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中看,不能充分证明王某实施了欺诈行为。王某作为店铺转让方未完全如实告知李某店铺会员充值系统情况,致使李某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店面合同协议书》等事宜:双方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二人签订的《转让店面合同协议书》、变更店铺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如下: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王某向李某退还店铺转让费8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王某及时将8500元转让费支付给李某,此案最终得以妥善化解。(杨俊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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