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利法院积极发挥执行职能,加大企业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定金400000元、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民政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经本院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在平利县某石煤矿有工程款及承包工程时置办的机械设备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鉴于被执行人杨某某存放在该石煤矿区的机械设备若经机构评估、司法拍卖,无形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资金负担,还会使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严重贬值,故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机械设备进行议价,并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予以变卖。同时,执行局多次与第三人某煤矿沟通,希望其能购买被执行人存放在其矿区的财产,后经多方努力协调,最终某石煤矿同意购买被执行人机械设备。
被执行人杨某某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成效】本案在执行中,始终秉持善意执行司法理念,结合实际,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议价,终将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变卖,所得财产款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57天,将一起标的百万余元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将“纸上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既解被执行人“燃眉之急”,又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更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法治力量。(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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