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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在一些涉及公司债务的案件中,有时债权人会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避免公司与股东财产同一或者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经营场地和设备,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全。

2.严格规范公司财务记载,审慎对待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等情形,避免资金在股东和公司间任意流动。

3.按期制作财务审计报告,尤其是一人公司,可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审计。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人公司,A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2024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石材。后甲公司尚欠380000元未付,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A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平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签订时,甲公司系一人公司,A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A未提供甲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且部分货款系A个人直接支付给乙公司。因此,A无证据证实甲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判决A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轩、曾萌)

责编: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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