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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先付的还款保证金能记入本金吗?看紫阳案例

原告开始说欠款2万元最后认定了1.6万元,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紫阳毛坝镇的覃某以其儿子生病住院为由向安徽宿州的魏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同年6月8日之前一次还清欠款。但是,还款期限已满,覃某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迟迟不还款。无奈之下,魏某一纸诉状将覃某诉至紫阳法院。

法院调解
2025年4月,毛坝法庭受理此案后,经过电话、联系村委会、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均未联系上覃某,最后以魏某的微信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给覃某。

令人意外的是,在即将开庭之际,一直未现身的覃某突然主动致电法庭。原本根据原告举证的相关材料,认定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但经被告举证,2万元中包含一开始借款所支付的保证金4千元,该保证金可以用于抵偿借款,实际上自己只用还1.6万元。后法庭联系原告,原告称确有此事,并同意调解处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覃某偿还魏某偿还1.6万元。(杨俊祥)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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