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许某某失火案、常某某非法采矿案、吕某某等盗伐林木案具有一定代表性,这些案件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在融合履职中的枢纽作用,是公益诉讼检察在刑事诉讼框架下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有益实践。
在许某某失火案中,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同步审查生态损害证据,对过火面积、林木蓄积量等专业数据进行第三方鉴定。这种“诉前会诊”机制打破了传统办案壁垒,建立起“证据协同固定、专业资源共享”的立体化协作模式。通过搭建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民证据标准的有机衔接,确保刑事追责与民事追偿的证据链完整闭合。
在常某某非法采矿案的办理中,凸显了跨部门联动的制度优势。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洛川县水务局、第三方检测机构制定了河床恢复治理方案论证机制,在办案中将河床修复方案列为重要指标,通过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保修复资金及时赔偿到位。
在吕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办理过程中则创新运用“认罪认罚+替代性修复”的复合模式,促使行为人主动承担3倍于盗伐数量的补种责任。这种“惩戒与修复并重”的办案思路,推动刑事制裁与生态恢复产生乘数效应,使个案办理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实践表明,刑事聚焦行为违法性,民事突出损害后果,行政锁定监管漏洞,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的融合履职不仅仅是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融合,更是“刑民行”三责衔接机制的具体体现,促使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为洛川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屈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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