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为切实发挥“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中的作用兜牢民生底线,多措并举推进国家司法救助落实帮扶救助护民生举措,坚持“当下救”与“长久助”相结合,秉持“多元救助,合力关爱”理念,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在此,就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近3年在司法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例,浅谈一下几点个人的认识。
近三年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3年,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5件26人,均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53万元。从案件性质看强奸案10件10人,故意伤害案2件2人,故意杀人案3件3人,过失致人死亡案2件2人,强制医疗案2件3人,过失致人重伤案1件1人,交通肇事案5件5人;从线索来源来看,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10件,控申部门依职权启动12件,检察“双进”工作中收到线索3件;从被救助人员个人和家庭情况看,6件救助案件,被救助人是建档立卡低保户;6件救助案件,被救助人是在案发后,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被民政部门纳入低保家庭;5件救助案件被救助人是残疾人;15件救助案件,被救助对象是未成年人;2件被救助对象是退役军人;6件被救助对象是困难妇女。从以上情况看,我院近3年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呈现的是案件线索来源单一,原案刑事案件多、民事案件少。受救助人一般家庭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单亲家庭的多的现象。虽然以上案件因及时救助不仅及时解决了被救助人的生活中的燃眉之急又维护了社会安定,达到了司法救助的目的,但回顾办理过程中、实践中还有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化,缺少长效救助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及《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司法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缺少长效救助的办法。《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而山阳县检察院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件中,这类救助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如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司法救助缺乏联动机制,影响救助的及时性。虽然《细则》中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但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控申部门和办案部门缺乏交流,使得大量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案件流转不到控申部门,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地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
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检察司法救助知晓率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工作中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相关文件,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也进行了相关宣传,但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不新颖、宣传对象不精准等原因,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知晓率不高。
针对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措施
强化被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采取多种救助方式实现最佳救助效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既需要物质帮助,也需要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既需要解决未成年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也需要安排好未层年人未来的学习成长。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化保护意识,避免“给钱了事”的简单化做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精准帮扶,切实突出长远救助效果。(供稿: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李宗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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