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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焚烧杂草引发林地失火,紫阳法院判刑一年!

2025年11月25日下午14时30分,紫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蒿坪共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对被告人王某当庭宣判并执行逮捕。紫阳县林业局派员旁听庭审,各镇组织干部群众通过镇村综治视联网观摩庭审。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老王(72岁)在紫阳县某镇某村自家地里除草时,用打火机将地里堆积的荒草点燃,引发森林火灾。经紫阳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勘验,火灾类型为地表火,过火面积437.74亩。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在农业生产中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400余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老王积极参与救火,其家属对部分农户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老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理。

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紫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老王适用社区矫正管控条件不成熟,不具备社区矫正管理条件,建议对其判处监禁刑罚。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身具多项酌定从轻从宽情节,其过失犯罪令人惋惜,但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严重,且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现实条件,若对其判处缓刑,既无法达到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效果,也可能对社区安全管理和群众法治信仰造成负面影响,基于对法律的整体尊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对本案被告人不宜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老王有期徒刑一年,经审查,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老王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当庭对王某进行逮捕。(陈春梅)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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