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紫阳向阳镇的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同镇的左某借款20000元,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左某现金贰万元(20000元)”,约定借期10天,于2018年2月7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并让共同好友孙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借条出具后,左某多次催要无果,于2024年10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以法定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时止。诉讼过程中,李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还款凭证。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判决生效后,李某依旧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于2025年10月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
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一直失联且名下无足额财产。承办法官通过走访调查,见到了李某亲属,说明情况后预留了电话。后李某回电,称借款已还。次日承办法官约见了李某、左某。见面后李某出示了与左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确有多笔还款。李某称双方经济往来频繁,具体情况自己也需核实。后经核实,双方确认李某五次还款合计16500元,剩余借款未结清。
得知详情后,承办法官经核对案件卷宗、借条、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确认:李某与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李某在借款后分五次偿还部分款项,每次还款均优先抵扣当期产生的利息,剩余金额再冲抵借款本金。承办法官逐笔出示了每次还款对应的计息周期、利息金额、本金抵扣明细,清晰还原了五次还款后剩余债务的计算逻辑与具体数额,确保计算过程全程可追溯、可核验,让李某充分理解剩余债务的形成依据,当场将账目算清。
截止当日,李某应向左某偿还借款本金3738.35元、利息1143.76元。李某当场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供稿:紫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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