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条往往被视为认定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近期,旬阳市法院甘溪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张金额为265000元的借条牵出了背后错综复杂的经济往来。该案不仅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事实”与“证据”的审慎把握,也体现出法院调解从来不是“和稀泥”,而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实现实质公平。
原告颜某持一份借款金额为265000元的借条,将被告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该笔借款,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双方在开庭前来到法院,表示已自行协商一致,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若仅从程序考虑,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即可案结事了,但本案承办法官在初步审查中发现原告未能提供借款交付凭证,被告对借款事实亦未作抗辩,双方对265000元借款的事实经过语焉不详,仅反复表示“按借条金额调解”。
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官意识到这起案件可能并不简单。她当即向双方当事人郑重释明:“法院调解必须基于真实情况按照自愿与合法原则,并非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出具文书,如借贷事实存在重大疑点或者涉嫌虚构债务等情形,法院有权也有义务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颜某与华某最终配合法院调查,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经核查发现,所谓265000元借款,并非由颜某直接交付给华某,而是通过第三人进行多笔周转。更复杂的是,原、被告与该第三人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资金流水交错混杂,难以直接对应借条所涉金额。
为彻底厘清事实,法官指导双方逐笔核对往来账目,从中筛选出与本案借贷相关的转账记录。最终查明: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为13笔转账合计121500元,而265000元的借条为事后补写,其中不仅包含本金,还预先计入了高额利息。此外,华某已通过第三人偿还了14000元。
法官还指出,借条约定的利率明显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保护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在全面查明事实、明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法官再次组织调解。此时双方对真实借款金额、已还数额及合法本息范围均已认同,最终达成调解:华某向颜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75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这起案件清晰表明,法院调解绝非程序性的“走过场”,而是贯穿事实调查、法律释明与价值衡量的司法过程,依靠法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心,在看似合意的表面下洞察真相,借助证据规则与经验法则,还原复杂经济往来的实际面貌,最终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和金融秩序。
每一起民事纠纷背后,都可能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细节与复杂性。法院的使命,不仅在于裁判是非,更在于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与调解,穿透表象看清实质,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的不仅是法律的刚性,更有辨析真伪、守护公正的司法温度。( 孟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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