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我名义在酒店给朋友办理入住,酒店找我要住宿费用我要给吗?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高滩镇的王某在紫阳县城关镇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入住人数为一人,房屋单价为106元。王某一共入住13天,产生住宿费1378元,因王某与该酒店经理认识,酒店经理便同意王某暂时欠付房款,后王某一直未支付住宿费,酒店一直讨要未果。无奈之下,酒店于2025年5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住宿费1378元。
法院调解
高桥法庭承办此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王某取得了联系,同时也通知了涉事酒店的负责人到庭沟通。刚一见面,王某便率先开口说道:“虽然当时是我在酒店前台办的入住登记,但并不是我入住的啊!一直都是朋友在住,我从头到尾没进过那个房间,这住宿费怎么能算到我头上呢?理应由实际入住的朋友来承担啊!”
可酒店方面却态度坚决,反驳道:“当时是他拿着身份证登记的,至于他说的实际入住人是谁,那是他们私人之间的约定,和我们酒店没关系。现在人跑了,房费总得有个着落,我们只能认登记人王某。”
眼看双方各执一词,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气氛瞬间变得紧张。承办法官见状,先示意双方冷静下来,耐心安抚道:“大家先别激动,吵解决不了问题,咱们坐下来好好说。”随后,承办法官先向王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办理入住登记时,你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无论实际入住人是谁,酒店都有理由相信是你本人或经你同意的人在接受服务,相应的费用自然要由你这个登记人来承担。至于你和朋友之间的约定,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你可以在付清费用后,再向朋友追偿。”
接着,承办法官又劝道:“酒店经营也不容易,每天要承担房租、人工等成本,拖欠房费确实会影响他们的资金周转。你换位思考下,如果人人都以‘实际使用者不是我’为由推脱责任,酒店的正常运营根本无法维持。”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王某逐渐明白了事情的道理,也体谅了酒店的难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酒店支付住宿费为1378元并承诺于2025年7月30日前付清。双方的矛盾就此得到了化解。
法官说法
在旅店服务合同中,旅客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旅店则有提供符合约定服务的责任。如果旅客拒不支付费用,旅店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旅店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旅客有权要求退还差价或者赔偿损失。(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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