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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520”和“1314”转账,分手时能诉请返还吗?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外地小伙贾英俊与紫阳本地姑娘甄美丽相识结缘,很快确定恋爱关系。沉浸在甜蜜中的贾英俊,为表达心意,从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相恋的八个月里,通过微信转账、线下购物、节日发红包等多种方式为甄美丽付出,小到日常零食、美妆好物,大到节日祝福红包、生活开支补贴,累计花费共计过万元。

未曾想这段恋情未能走到最后,2025年1月,甄美丽以感情不和为由单方面提出分手,这让贾英俊难以接受。贾英俊认为,自己的所有付出均基于与甄美丽携手步入婚姻的期待,如今恋情终止,赠与的前提已不存在,遂要求甄美丽全额返还所有钱款。而甄美丽则认为,所有钱款和礼物都是贾英俊自愿赠与,并非自己主动索要,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情感表达和消费,不应返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多次协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贾英俊将甄美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法院调解

2026年1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伍贤畅第一时间梳理案件细节,仔细核对贾英俊提供的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贾英俊要求返还的金额里即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红包、也有日常吃饭、逛街的共同消费,还有几笔无特殊备注的大额转账,款项性质复杂,若简单判决极易加剧双方矛盾,遂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伍贤畅单独与贾英俊沟通,贾英俊情绪激动:“我一个外地人,真心想和她好好走下去,八个月花了三万多都是奔着结婚去的,现在她提分手,这些钱应该返还给我”。法官轻声安抚:“我理解你的委屈,真心付出却没有走到最后,换谁心里都不好受。但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你发的520、1314这些红包,是恋爱中正常的情感表达,属于自愿赠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还有你们一起吃饭、逛街的共同消费,也没法主张返还。只有那几笔大额无特殊备注的转账,结合你们的相处情况,能认定是附结婚目的的赠与,这部分可以协商返还,但若要求全额返还,既没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实际。”一番话让贾英俊的情绪渐渐平复,坦言自己也知道有些花费是自愿的,只是心里咽不下这口气。

随后承办法官伍贤畅与甄美丽单独交谈,甄美丽委屈道:“这些钱都是他主动给的”。法官温和回应:“我明白你的想法,自愿赠与的财物确实不能强求返还,但你也要换位思考,贾英俊作为外地人为这段感情投入了时间和金钱,原本有结婚的期待,如今恋情结束,他的心理落差和经济诉求都能理解。而且那些大额转账,并非日常小额消费,你应当返还一部分,既是情理之中,也有法律依据,总比对簿公堂、伤了和气要好”。甄美丽沉默片刻,承认贾英俊确实为自己付出了很多,只是一时难以接受返还钱款的要求。

经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双方均放下了对立情绪,贾英俊放弃了全额返还的诉求,甄美丽也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甄美丽分期支付贾英俊借款5,500元,此款于2026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向贾英俊支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争议,这场因恋爱而起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情感的表达,更是法律关系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恋爱花费都能要求返还,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特殊节日的寓意红包(如520、1314等)、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一旦交付即完成赠与,分手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而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特别提醒,情侣相处期间,经济往来应量力而行,切勿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大额付出。对于大额转账或贵重物品赠与,若系以结婚为目的,最好通过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款项性质;若是普通赠与,也应理性看待,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后续的经济纠纷。爱情的美好,在于真心相待而非物质堆砌,唯有理性付出、真诚相处,才能让感情走得更远,也能避免分手后因财物反目成仇。( 潘安悦)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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