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安康市汉滨区的代某在紫阳县东木镇的王某承包的工地务工时意外弄伤眼睛,王某当场口头承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额外赔偿代某18000元。然而,直至2024年11月,王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10000元赔偿款经代某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某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经紫阳县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支付剩余赔偿款10000元。协议达成后,王某仍拒绝履行。无奈之下,代某于2025年10月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承办法官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第一时间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核查,迅速锁定其可供执行资金账户。
随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展开针对性沟通。面对被执行人王某,法官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详细列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清晰阐明“侥幸躲债行不通、拒不履行必追责”的底线,彻底打消了王某试图拖延、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
针对申请执行人代某,法官耐心倾听其核心诉求与实际困难,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用通俗直白的语言细致解释延迟履行金的计算依据、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客观分析调解方案的可行性与优势,引导其理性看待权益实现。
最终,在法官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王某当场同意一次性将10000元赔偿款转入法院指定冻结账户,由法院依法直接划拨给代某;代某也基于化解纠纷的初衷,主动放弃了延迟履行金的主张。至此,这起执行案件得以顺利办结,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口头承诺的赔偿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生效判决的履行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拒不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甚至承担信用惩戒、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
在此提醒:务工人员务工时应注意自身安全,留存劳务关系、损害事实等证据;雇主需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避免因拒不执行扩大纠纷成本。(马康康)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