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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借条起诉催讨借款被紫阳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

紫阳县麻柳镇的覃某与杨某原是朋友关系。2023年3月,杨某因资金紧张向覃某借款。考虑到多年的朋友情谊,覃某向杨某出借105000元。双方当场签订了两份欠条,详细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约定的还款期限。同时,杨某还在欠条中特别承诺:若到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会将其家中房屋作为抵押,以此抵偿所欠覃某的债务。

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始终未向覃某履行还款义务。期间,覃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当面沟通等方式催促还款,但都无济于事。

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覃某于2025年9月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

法院审理

毛坝法庭受理案件后,首先与杨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事实。杨某称不欠覃某的钱,欠他的钱早已付清。后在开庭审理阶段,杨某申请证人出庭,本院通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杨某与覃某之间的欠条实为赌债,二人相约去万源市某窝点赌博,并约定二人和庄,覃某出本钱,输赢一人一半,结束后二人共计输了20余万元,因杨某没有钱支付给覃某本钱,因此向覃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也即为见证人。

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等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属无效。首先,根据原、被告双方以及证人关于三人在万源市参与赌博活动情况的陈述,可认定覃某与杨某合伙进行赌博,而赌博系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原告向被告提供款项的行为系不法原因给付,属于非法之债。其次,原告提供的借条载明的资金是原、被告二人进行赌博后对亏损赌资的结算,原告自认案涉款项系赌资,其所主张的正当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此外,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原、被告均明知案涉款项用途为赌博且共同参与赌博活动,故本案债务为赌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主张不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最终判决:驳回覃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至关重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由于二人明知案涉款项用途为赌博而共同参与赌博活动,案涉债务为赌资,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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