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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法院:“判后调解”为纠纷画上句号

近日,汉滨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并未止步于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而是在判决后、上诉前的关键阶段,主动作为,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案件受理后,为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在审理前两次上门送达法律文书,耐心讲解诉讼权利义务,引导其积极举证应诉。然而,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即使在宣判前,法官仍不放弃努力,再次上门与被告沟通,希望其面对现实,把握机会主张权利、提交证据或参与调解,但被告始终消极应对,拒不配合。

判决书送达后,在上诉期限即将届满之日,被告在亲属陪同下匆忙赶到法院,陈述了先前消极应诉的原委:案涉网络贷款实为女儿冒用自己身份信息所贷,因对女儿多次网贷行为气愤且自身生活困难,故采取了抗拒态度。直到拿到判决书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与女儿联系,取得了女儿后续偿还约6万元贷款的凭证,恳请法院考虑该情况。

此时,判决已宣判,依法只能通过上诉程序纠正。但承办法官体恤被告年纪较大、无固定收入的实际困难,并未简单告知其提起上诉了事。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案件上诉率,法官立即联系原告,详细说明被告新提交的证据及其家庭特殊情况,积极引导原告从情理法角度考量,争取调解可能。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原告最终表示愿意让步。法官随即利用科技法庭设备,在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利息计算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背景、被告履行意愿及实际困难,全力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9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亲属当场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款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被告离开法庭时对法院工作连声道谢。

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汉滨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不仅追求裁判的法律效果,更注重纠纷的实质化解。通过判决后的再次调解,有效避免了案件进入上诉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周宏)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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