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江苏的葛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公司承诺以分期方式给予回报。但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回报后便停止支付。葛某遂报警处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紫阳高滩人)便与葛某协商,承诺向葛某返还6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彭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之后,葛某去世,葛某两个孩子便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向二人返还64000元。
法院调解
2025年7月,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联系彭某,彭某称虽有借条,但双方并非借贷关系,自己并未欠钱。自己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葛某与公司闹矛盾,为了化解矛盾才出具的借条。
考虑到双方之前就产生过纠纷,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选择调解的方式处理问题,既能使双方表达诉求,避免正面冲突,又能消除双方隔阂。从法律条文、社会公序良俗等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
承办法官向葛某的两个孩子清晰阐释,从法律层面来看,案涉借条上仅有彭某的个人签字,并无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追认手续,这意味着该笔欠款在法律上并不能被认定为公司债务。经过法官深入浅出的分析和引导,葛某的两个孩子逐渐理解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事实依据,最终决定撤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也与彭某进行了积极沟通,从责任担当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对其进行劝导。彭某在充分认识到自身责任后,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这笔欠款,但希望能采取分期的方式支付。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彭某向葛某两个孩子支付欠款64000元,此款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14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违期,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债权人去世并不表示债务就此消失,债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具有可继承性,继承人不必因人死债消的错误观念而放弃追讨合法债权,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需证明与债权人的关系,并保存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借条、合同、转账记录等。(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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