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这么一大笔钱几天就执行到位了!”拿回追要许久的520余万工程款后,安康某公司负责人将一面书写着“尽执行高效之力、解企业燃眉之急”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手中,感谢的话说了又说。
2017年,被告江苏某公司中标安康市交通运输局G541紫阳汉王至洞河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被告陕西某公司承接该项目工程后,将一部分工程按照固定单价发包给安康某公司施工。因安康某公司承包路段施工质量不合格问题,监理单位向江苏某公司发出监理指令单,并要求返工处理。后安康某公司停工并撤场,二被告在原告安康某公司撤场前已经支付工程款508余万元。因二被告未及时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安康某公司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将原告安康某公司应向二被告支付返工款项予以折抵扣减后,被告江苏某公司、陕西某公司还应向原告安康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和机械费用合计437余万元,并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工程款437余万元和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年息4.2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为尽快兑现当事人权益,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陕西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陕西某公司的资产情况,并冻结二公司名下20余个账户。在冻结异议期间,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向法院报告财产,并提出执行其中三个足额资金账户,申请解除其余账户冻结,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执行法官在查询到指定账户资金足额后,及时解除了其余账户的冻结。经沟通各方意见,确定执行金额后,扣划资金520余万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安康某公司。
安康某公司在收到款项后,特意赶到紫阳法院快速执行中心,向执行法官诉说收到该笔执行案款解决了企业燃眉之急的好消息,并赠送锦旗以示感谢。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9天,紫阳法院真正做到了依法履职与护航企业发展相统一,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减少了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彰显了司法温度。(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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