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但离婚前双方已经分居,能否在离婚时索要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重庆市云阳县的廖某与紫阳县高滩镇的张某于2011年依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在结婚后,两人缺乏沟通,感情日渐疏远,且张某对家庭不管不问,对廖某缺乏关心。2024年,廖某与张某已分居五年多,没有任何情感来往和交流,廖某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紫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要求长女与长子由张某抚养教育,次女由廖某抚养教育。
法院调解
2024年11月,高桥人民法庭受理该起纠纷。承办人联系张某,张某称双方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其本是不愿意和廖某离婚,但因双方确实有五年多没在一起生活,廖某又坚持离婚,他觉得也没有必要维持这段婚姻,因此他同意离婚。但双方分居五年多的时间里,三个孩子一直由张某与其父母带着,廖某需将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拿出来,三个孩子一直在一起生活,张某要求三个孩子由其抚养教育。
考虑到二人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且最大的孩子仅有12岁,承办人便劝导廖某与张某为孩子着想,希望二人能够和好如初,继续经营家庭,然而双方均无维持婚姻的想法。
因此承办人以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劝导廖某。孩子一直跟随张某及爷爷奶奶生活,三个孩子由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将孩子分开,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伤害。若张某将三个一起抚养,负担较大。经承办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廖某表示虽然自己生孩子后身体不好,一直吃药,收入也不高,但为了孩子考虑,且张某及其父母这么多年尽心尽力照顾孩子,她愿意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听到廖某这么一说,张某也不再要求廖某支付长子及长女的抚养费。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廖某、张某双方协议离婚。三个子女由张某抚养教育。廖某自2025年起,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次女的抚养费直至次女成年,并且支付三个子女2019年至2024年的抚养费共计20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阮书讷
夫妻未离婚而分居的情况在实际中并不少见,但分居并不意味着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父母应尽的职责,不因双方是否分居、是否离婚而改变,所以即使婚姻存续期间但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一方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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