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信用卡作为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初衷是为持卡人提供便捷的消费结算与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合理使用可提升生活与消费便利度。然而,若持卡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恶意透支、逾期拒不履约,信用卡便会从便民工具蜕变为危及个人征信、触发法律风险的信用炸弹。紫阳城关镇的邱某此前在当地某银行支行成功申办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在授信额度内完成多笔日常消费。
但当账单还款日届满后,邱某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经银行核算,其逾期未还的本金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合计达11768.05元。此后,该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多种合法渠道开展多次催收,邱某始终拖延推诿、拒不还款。2025年9月8日,经紫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依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邱某202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向银行清偿全部本息合计11768.05元。
但调解协议生效后,邱某违背诚信原则再次违约,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金融债权,紫阳县银行遂依法向紫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邱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程序,依托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核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线索开展排查,全面摸清其财产底数与履行能力。
经细致核查确认,邱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均有资金入账,账户余额完全能够覆盖本案执行款等全部法定执行标的。执行法官迅速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依法对邱某账户内对应执行标的的存款予以冻结,切实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不受侵害。
冻结措施实施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邱某送达执行文书并催告其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邱某仍未按期履行还款责任,甚至说:“你们法院再怎么找我,我也不会主动履行义务,这笔钱我就拖着,看你们能怎么样。”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依照法定流程,将冻结款项足额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完成案款的强制收缴。案款到账后,法官第一时间通知银行人员来法院办理领款手续,切实打通胜诉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案件执结、矛盾化解、群众满意的“案结事了”,彰显了强制执行的力度与司法便民的温度。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定约束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漠视或抗拒履行。若被执行人具备足额清偿能力、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却仍抱有侥幸心理,恶意拖欠、拒不按期偿还案款,人民法院将依法全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财产查控、账户冻结、款项划拨、信用惩戒等一系列强制举措,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相关未履行执行信息、失信记录将同步记入个人征信档案与执行信息公开网,给个人金融信贷、出行住宿、求职任职、市场经营乃至家庭相关事项审核带来长久限制与不良影响,留下难以修复的信用污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才是权衡利弊后的明智抉择。切莫因一时的拖延敷衍、逃避推诿,让微小的债务纠纷演变为长期的信用困境,既影响个人生产生活,又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马康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