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红椿镇的老王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紫阳县红椿街道往七里村方向行驶回家。在回家途中,被正在此处夜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对老王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190mg/100ml,随即民警将老王带至紫阳县红椿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王血液乙醇含量为17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同时,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老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等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后,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老王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5年12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老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老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被告人老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已非一般交通违法。我国刑法将醉驾入刑,旨在运用严厉的刑罚手段打击和预防此类行为。酒精会严重削弱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增加事故发生概率,所谓“技术好”“能控制”不过是自欺欺人。一旦发生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追悔莫及。酒杯与方向盘不可兼得,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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