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5年9月,海南的小王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紫阳县城关镇惠民三期出发,沿河堤路向紫邑新城月畔湾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江路时,刮擦了对向行驶的小红驾驶的汽车。刮擦发生后,小王从摩托车上翻下倒地,小红汽车上的小李见发生了事故且小王受伤,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求救。事故造成小王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紫阳县检察院以小王犯危险驾驶罪向紫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5年12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小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小王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
小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与被害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4500元,并得到了小李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小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安全关乎你我他,公共安全系于千万家。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必须将敬畏法律、尊重生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罔顾他人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陈春梅)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