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5月,紫阳城关镇杨某的女儿张某(当时8岁)在社区广场玩耍时,被刘某的儿子(当时9岁)拖拽倒地,导致两颗上门牙脱落。事后,双方在紫阳县城关镇仁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刘某除支付已产生的医药费1350元外,另分期支付补牙费用22000元。协议签订后,刘某支付了医药费,但未支付后续补牙费用。杨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5年12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刘某支付剩余款项。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刘某了解情况。刘某称:虽认可事故责任,但认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只愿支付协议约定金额的70%。杨某则坚持协议合法有效,应全额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妥善化解纠纷,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刘某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法官结合未成年人身体成长特点与牙齿修复的特殊性,耐心引导其换位思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针对杨某诉求,法官也细致安抚其情绪,兼顾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协调商议款项支付的合理方式。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刘某自愿赔偿牙齿修复费用2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付款前孩子牙齿自然长出,则按未长出数量相应扣减赔偿款(每颗10000元标准)。
孩子安全无小事,守法履约是根本。紫阳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职能,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以公正裁判和柔性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助力构建和谐友善的社区环境。(彭玉罗)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