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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子女抚养费态度恶劣,一村妇被紫阳蒿坪法庭采取拘留后“改口”

案例回顾

2023年7月,双安的甄美丽与贾英俊(化名)经紫阳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两名子女均由贾英俊抚养,甄美丽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各400元,合计800元。调解离婚后最初几个月,甄美丽尚能按月支付。但八个月后,甄美丽便不再支付。因甄美丽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25年12月,贾英俊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庭审理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最初通过电话联系甄美丽,耐心劝导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甄美丽态度蛮横,坚持认为自己不该再支付抚养费,也没有能力支付,还称贾英俊要没能力抚养孩子就由自己抚养。

面对甄美丽的拒不配合,法院依法立案,迅速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账户,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然而,甄美丽不仅拒不报告财产,甚至其和家人扬言要投诉法官“滥用职权”冻结其金融账户,同时对法院冻结其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对甄美丽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甄美丽不服该裁定,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此期间,贾英俊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希望法院能尽快兑现生效文书确定的权益。根据“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并未因此中止,继续依法推进。

为查明其真实履行能力,承办法官依法对甄美丽采取搜查措施。搜查结果显示甄美丽的手机微信账户有大额收支记录,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法院随即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甄美丽释法说理,告诉她按期支付的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及医疗等需求,目的是为了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状态和成长环境,抚养费的支付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同时也阐明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法律后果及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但甄美丽依旧不为所动,甚至表示“要拘就拘”,态度恶劣。鉴于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情节严重,法院果断依法对甄美丽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司法拘留的威慑力立竿见影。第二天一早,承办法官便接到了甄美丽家属的紧急来电。家属态度发生根本转变,表示甄美丽“不懂法律”,愿意立即筹钱代为履行全部义务,并承诺今后督促其按时支付抚养费,恳请法院宽大处理,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承办法官随即前往拘留所提审甄美丽。面对法律惩戒,甄美丽终于承认错误,表示已经认识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愿意想办法履行义务,并保证今后按时支付抚养费,请求提前解除拘留。

鉴于甄美丽家属已代其将欠付的抚养费一次性缴纳至法院账户,且甄美丽本人积极悔过,当场签署了具结悔过书,承办法官依法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

法官说法

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绝非空话。离婚后支付子女抚养费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律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案中,甄美丽从态度强硬到迅速履行义务的转变,充分显示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威慑力。法院坚持“柔情释法”与“刚性执法”相结合,既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更彰显了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杨缘缘)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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