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5年11月,紫阳县向阳镇居民小张因个人需要,与紫阳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小张当场支付全部租金,A公司随即完成车辆交付手续。
车辆租赁期间,小张擅自将租赁车辆出借给未成年人小李使用。后小李驾驶该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小李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25年12月,A公司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小张支付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小张与A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履行期间,小张作为承租人,理应恪守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车辆,但其在未取得出租人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租赁车辆转借给他人使用,最终致使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小张明知小李系未成年人,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车辆出借给其驾驶,该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错,其违约及过错行为与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小张支付A公司车辆维修费用14,195元、自2025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 8月17日止的租赁费用6,000元、车辆折旧费用5,678元、油费 330元,共计26,203元。
法官说法
车辆出借绝非日常小事,而是关乎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的重要行为。尤其是涉及租赁车辆的转借事宜,承租人更需秉持审慎态度,严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一方面,在出借车辆前,必须仔细核实借车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其驾驶技能与身体状况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同时明确告知借车人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违法犯罪等禁止性活动;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汽车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租赁车辆的转借行为通常需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切实履行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保管、使用义务。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避因车辆转借不当引发的违约赔偿、侵权追责等法律风险,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王梨梨)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