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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民法院:酒驾被罚不悔改 二次酒驾被判刑

12月9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酒驾再犯 难逃法网

2024年11月26日晚,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国道行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并非首次酒驾,早在2020年9月,他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缓刑诉求 未获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希望能对其判处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更为关键的是,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处罚,五年内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法官向李某释法明理,李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珍视生命 远离酒驾

二次酒驾是知法犯法,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一次醉驾记录将影响后续醉驾量刑,再次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将面临更严厉刑事追究,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通讯员:卓永航)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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