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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刑事推定

摘要:本研究聚焦于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问题。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背景下,合同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关键纽带,其使用频率不断上升。然而,合同诈骗罪的频发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准确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通过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明确其本质为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自主控制他人财物,并排除权利人权利的主观意图;分析其在合同诈骗罪中的独立地位,强调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探讨刑事推定的路径,包括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断以及综合全面考虑;研究推定因素,如行为人对所取得财物的处置方式、合同签订与履行时的相关行为等。基于上述研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建议,包括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以及构建综合认定体系等,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并完善刑法理论。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事推定 司法认定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环境中,合同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交易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合同的广泛应用,合同诈骗犯罪也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的经济利益,更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二)研究意义

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这一认定标准,能够有效甄别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使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预期,从而放心大胆地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市场交易的繁荣。同时,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意义重大。精确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司法人员公正地审理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司法公信力。此外,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深入研究,还能够进一步完善刑法理论,丰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论,推动刑法学的发展。

二、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性质与地位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体现了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非法手段,旨在自主控制他人财物并排除权利人权利的主观意图。从本质而言,其是非法性与自主占有的紧密结合,行为人主观上直接追求占有结果,这种目的并非间接或附随产生,而是行为人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时的主要驱动力。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存在于合同签订前、中、后任一阶段。在合同签订前,行为人可能就已经怀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精心策划骗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诱使对方交付财物;在合同签订后,对取得的财物进行非法处置以实现占有目的。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独立地位

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刑法条文明确将其列为构成要件之一,这彰显了其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可或缺性。同时,司法解释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推定标准,如携款潜逃、资金挪用等情形,进一步细化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凸显了其独立于欺诈行为的法律意义。该要件是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所在,例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经营风险导致的违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恶意欺诈则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二者存在本质差异。此外,“非法占有目的”也是目的犯理论在财产犯罪体系中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需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行为人的缔约动机与后续处置财产行为,独立判断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如此既能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又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凸显了其在犯罪认定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刑事推定路径探究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要刑事推定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具有内在性和隐蔽性,难以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会主动承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需要借助客观行为来推断这一主观要素。刑事推定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证明方法,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资金的使用方式、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可以推断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同时,刑事推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确保推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推定的规则与原则

在刑事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则与原则:一是推定必须基于客观事实。推定的基础应该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不是主观臆断或推测。二是推定必须合理。推定的结论应该符合常理和逻辑,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三是推定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在推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排除那些合理的怀疑,确保推定的准确性。四是推定应该结合其他证据。刑事推定不能孤立进行,应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推定因素分析

1.合同项是否真实

合同诈骗案件中,首要考量合同项的真实性。若行为人虚构项目、伪造资质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且无实际履约意图,可直接推定其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以不存在的工程项目骗取预付款,或伪造产权证明作担保,均表明其意图通过虚假合同占有他人财物。《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将“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列为犯罪情形,印证了合同真实性对非法占有的判断价值。

2.标的物用途与处置

标的物(如资金、货物)的实际用途是判断非法占有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将标的物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贩毒)、肆意挥霍(购买奢侈品、过度消费)或隐匿转移(转账至海外账户、虚假交易),而非用于约定的合法用途,可认定其具有占有意图。例如,集资诈骗中行为人将资金大规模用于个人消费而非项目运营,直接导致资金无法返还,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挥霍集资款致使无法返还”的非法占有情形。

3.实际履约能力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及履约过程中的能力评估至关重要。若行为人明知无履约能力(如无资金、技术、资源),仍通过夸大能力、虚构事实诱使对方交付财物,后续又无积极补救行为,可推定其以占有为目的。例如,无生产能力的企业虚构产能承接订单,收取货款后既不生产也不退款,显属非法占有。

4.逃匿与转移财产行为

逃匿(如携款潜逃)和恶意转移财产是典型的非法占有表现。行为人若在取得财物后立即消失,或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返还责任,直接证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意图。《刑法》中“携带集资款逃匿”被明确列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形,体现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

5.资金去向与流向

资金的实际流向直接影响目的推定。若资金未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按照合理比例投入项目,反而流入个人账户、关联非法账户或用于其他无关用途,可推断行为人意图占有而非正当使用。例如,将集资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非项目发展,显属非法目的。

6.违约原因与事后态度

违约行为的动机与事后态度是主观意图的间接反映。若行为人以各种借口拖延履约,拒绝沟通或消极应对,尤其在财物已被控制的情况下,可推定其非法占有意图。例如,在买卖合同中,收到货款后以“市场波动”“技术问题”等虚假理由长期不发货,且拒绝退款,表明其占有目的。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司法认定建议

(一)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

针对当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立法机关应该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外延等进行明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司法解释应该进一步细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推定因素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方法,为司法人员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构建综合认定体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构建一个综合认定体系,将各种推定因素纳入其中,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认定机制。综合认定体系应该包括推定因素的筛选、推定方法的运用、推定结果的评估等环节。通过构建综合认定体系,可以提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司法公正。

五、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明确了其内涵和地位,探讨了刑事推定的路径和方法,分析了推定因素,并提出了司法认定的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准确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构建综合认定体系。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提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张婷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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