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顺利完成监督考察的涉罪未成年人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举行了不起诉决定宣告仪式。
案件情况
2025年1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三人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社会调查了解到杨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结合其在该案中所起作用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设定了六个月的考验期,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对其母亲也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发出了《督促监护令》。
考验期内,承办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监护人组成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要求杨某某每月提交思想汇报、接受法治教育、参与公益活动,经全程跟踪监督考察,杨某某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未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并顺利完成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及全部考察任务,综合表现良好。附条件考验期满后,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举行不起诉宣告仪式。
宣告训诫仪式现场

宣告仪式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杨某某进行了训诫,明确告知“不起诉不是纵容,更不是庇护,是法律对你改过自新的肯定,是对你未来人生道路的警示,希望你能够吸取教训,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净化朋友圈,脚踏实地好好学习和生活,以实际行动回报家庭和社会”。参加不起诉宣告仪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律师、社工也从法、理、情,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方面分别对杨某某进行了教育指导和真情劝诫。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当场表示“感谢检察院给我这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段时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今后我一定远离不良朋友,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绝不辜负大家的期望”。家长也表示“感谢检察院的帮教挽救,我们今后一定改进教育方式,积极做好孩子的管教工作,帮助他走好今后的人生路”。

重要意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宣告不起诉决定和开展训诫,用庄严的仪式,鞭策鼓励涉案未成年人开启新的人生旅程,是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迷途少年按下人生“重启键”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擦亮“盩山厔水•检护春蕾”未检品牌,做深做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质效,护航青春启航。(王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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