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紫阳麻柳镇的甄美丽与紫阳城关镇的贾英俊在紫阳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明确载明:离婚后三年内,贾英俊分三次向甄美丽支付共计10万元的经济补偿款。离婚初期,甄美丽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贾英俊,提醒其按约定支付补偿款,但贾英俊始终以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等理由拖延。2023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付款期限届满后,贾英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且拒绝接听甄美丽的电话。甄美丽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贾英俊立即支付全部10万元离婚补偿款。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伍贤畅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仔细审查了甄美丽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聊天记录、催款录音等证据,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考虑到双方曾有婚姻关系,且案件事实清晰、争议不大,法官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甄美丽情绪较为激动,向法官陈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到的委屈,以及多年来催讨补偿款的困境。贾英俊则称,对离婚协议部分内容表示不认可,签订离婚协议时自己正处于巨大的焦虑与抑郁状态中,离婚协议书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也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这么多的补偿费用。
针对双方的诉求与分歧,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和情理两方面进行耐心疏导:一方面,向贾英俊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若调解不成,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仍需承担付款责任,且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也建议甄美丽考虑到贾英俊的实际经济困难,在付款期限上适当让步,避免因“硬刚”导致执行困难,最终反而拿不到钱。
经过多轮沟通与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贾英俊支付甄美丽经济补偿费100,000元,此款定于2026年3月1日起至2034年6月30日止,每月28日前支付1,000元。若贾英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甄美丽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方案双方均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履行问题。结合案件情况,法官提出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需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甄英俊和贾美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补偿款的约定,是双方针对财产处理达成的一致意见,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贾英俊不得无故拒绝履行。(潘安悦)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