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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银行卡谋利,被公安机关罚款拒不缴纳咋处理?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紫阳县麻柳镇的雷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出售给冉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6050元。紫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50元、罚款20000元,并因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20000元。雷某在收到决定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处罚义务。经公安机关催告后,其仍拒不履行。紫阳县公安局于2025年10月,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审理认为;紫阳县公安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雷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紫阳县公安局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裁定:对紫阳县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雷某缴纳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50元及因逾期缴纳加处罚款2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出售、出租银行卡属违法行为,个人银行账户仅限于本人使用,任何出售、出租、出借行为都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行为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不履行,后果更严重,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依法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者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即使行为人自称“不知情”,只要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帮助,并从中获利,就可能构成违法。法律不会因“不知法”而免除责任。 若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消极应对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雷某一案警示我们:切勿为小利而触法,勿因无知而涉罪。每个人都应增强法治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远离非法交易,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如发现身边有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金融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彭玉罗)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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