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紫阳城关镇的方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同镇的谢某借款5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5月前偿还借款。但到期后方某一直未偿还,且多次催要无果。谢某于2023年9月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方某于2023年12月前偿还谢某5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方某仍旧未主动偿还借款,谢某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方某偿还借款5000元。
法院执行
2024年3月,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承办法官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方某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多轮核查,并实地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最终裁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2025年10月,谢某发现方某名下出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即又向紫阳法院提交线索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局快速核查线索属实后,立即启动了恢复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方某,向其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逃避履行的法律后果。方某起初对履行义务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已“终结”便不再承担责任。法官结合案情耐心释法:“终本只是暂时性的程序性终结,并非债务免除,只要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随时可以恢复执行。”同时,法官向方某说明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信任惩戒和强制措施,引导其正视法律义务。最终,方某放弃侥幸心理,配合法院偿还5000元借款。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被误解为“案件了结、权益失效”,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终本是法院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采取的结案方式,绝非“一终了之”。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合法途径关注被执行人的收入、资产变动等情况,如发现工资收入,新购财产、到期债权等线索,需及时向法院提交。本案中,甲的积极举证为快速恢复执行提供了关键支撑,也印证了申请执行人主动参与+法院专业执行的重要性。
法官特别提醒,恢复执行不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只要财产线索属实,法院将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保障胜诉权益兑现。(马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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