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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发挥及优化建议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被纳入国家战略核心范畴,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守护公共利益、推进依法治污的关键法律路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前沿力量,直面本地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着发现问题、推动治理的重要职责。相较于宏观制度设计,基层执行情况更能反映实际状况与现实困境。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调研材料,剖析基层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履职现状、现存问题,并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现状

(一)制度基础与职能定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构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与地位。当前征求意见的《公益诉讼法(草案)》,将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基础上,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更坚实保障。检察机关是唯一可同时提起环境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1]。基层检察院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介入环境公益保护,成为该领域最活跃的力量,为能动履职、回应环境治理需求提供制度支撑。

(二)办案情况与主要做法

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后,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多数案件通过诉前程序解决,诉讼仅作为维护公益的终极手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数据,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59312起,向行政机关送达诉前检察建议53521份,行政机关整改率约97%。诉前阶段解决绝大多数环境问题,既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也节约司法资源。办案中,基层检察机关注重案件质量,通过专项行动、公开听证提升质效,追求“双赢多赢共赢”。

(三)典型成效与案例示例

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成效在典型案例中凸显,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某油田公司污染案中检察机关发现企业通过暗管偷排含油废水至渗坑,造成土壤严重污染后立案调查。联合专业机构现场勘查,清理近300吨油泥及污染土壤,委托鉴定确定环境损害44万余元。依法公告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承担清理费、鉴定费并修复土壤。诉讼中被告主动整改缴费,法院促成调解,被告支付10万余元用于鉴定与修复,污染场地彻底治理。

又如,地下水保护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某水厂未办许可擅自开采地下水21万余立方米,且硬化农用地致耕地失能。针对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履职不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水利部门罚款并追缴水资源税320万元,督促拆除取水设施;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复耕2.4亩耕地。检察机关还组织听证会探讨再生水替代方案,向住建部门提建议,推动主管部门改用非常规水源、启动再生水管网工程,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取证困难

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强,基层检察机关取证面临双重挑战:一是调查手段不足,现行法律未赋予侦查权,调查依赖协助,被调查对象不配合时强制力弱;部分办案人员缺乏侦查经验与“调查意识”,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不足[2]。二是技术门槛高,污染认定与损害评估需复杂检测鉴定,基层检察院受经费、技术限制,委托鉴定耗时费资,证据固定难;且案件举证范围广、周期长,举证责任分配不明,原告方常处劣势。如定边县油田污染案中,司法鉴定使损失增加近10万,高昂费用与时限延长加重办案阻力。

(二)案件执行及整改落实难

部分案件面临执行与整改困境:一方面,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周期长、耗资大,即便有判决或调解方案,若被告履行能力不足或主观拖延,赔偿、修复义务易无法兑现,形成“执行难”。另一方面,诉前阶段部分行政机关轻视检察建议,整改流于形式。公益诉讼执行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对判决监督执行、责任落实规定模糊,基层检察机关跟踪督促缺乏强手段。如定边县地下水案中,住建、税务部门后期征缴积极性低,导致整改周期延长。

(三)跨部门协作不足

环境公益诉讼需行政机关支持,但基层协作机制不完善:诉前阶段,部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不充分,检察建议问题不具体、措施难操作;部分行政机关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信息共享存在漏洞,影响监督力度[3]。此外,环境治理涉及多部门,缺乏统筹平台时,检察机关易受信息不对称制约,协同办案与联动执法待加强。如定边县检察院虽与相关部门建协作机制,但在地下水案中,此前与国土部门的耕地保护机制未发挥作用,沟通需重新启动。

(四)制度保障不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新兴领域,保障机制存在短板:一是法律规范不健全,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损害鉴定、举证分配、诉讼费用、执行监督等关键问题规定原则笼统,部分内容缺位[4]。如诉讼费用高昂,缺乏专门资金渠道,加重基层检察机关负担,影响起诉积极性。二是专业队伍薄弱,检察系统曾“重刑事、轻民事行政”,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资源不足;多数办案人员为法律专业出身,缺乏环境科学、化工知识,应对技术难题能力弱,制约公益诉讼作用发挥。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发挥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查能力与专业支撑

一是培育专业人才,定期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培训与实战演练,通过“选拔+训练”提升办案人员的调查意识、技巧与规范操作能力;对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规划,运用无人机航拍、遥感监测等科技手段固定证据,提高效率。二是完善技术支持,设立或依托专业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提供权威支撑;建立办案“绿色通道”,对紧急案件实行“先鉴定后付费”“集中招标”,缓解费用压力;争取立法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调查强制措施,明确被调查对象义务与不配合后果。

(二)健全协作机制与执行监督

一是完善诉前沟通,制发检察建议前增加磋商环节,与行政机关充分对接整改措施,提高建议针对性;对疑难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多方参与凝聚共识。二是强化跟踪督促,建立台账管理与“回头看”制度,定期复查评估整改情况,确保建议落地。三是构建司法联动,与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建立信息共享与衔接机制,探索执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执行问题,保障生态修复责任落实。

(三)明确职能边界与制度规范

细化公益诉讼办案指南,明确介入条件与顺序: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致公益受损时,依法及时介入;行政机关已积极作为、行政手段可解决的,暂不诉讼,以督促、支持起诉为主,避免诉权滥用。同时,完善与其他主体衔接,落实公告制度,保障有资质社会组织优先起诉,其缺位时检察机关再介入;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明确与行政执法、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办法,建立线索移送与信息通报制度,避免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

(四)完善保障体系与人才建设

一是健全经费保障,将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鉴定、咨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免交案件受理费,规定败诉被告承担修复费用,降低基层经济压力。二是充实专业力量,上级机关向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倾斜人员配备,缓解“案多人少”[5];专项招录环境科学、化工等领域人才,培养复合型检察官;建立专家库与技术顾问制度,为疑难案件提供支持;完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激发办案积极性,提升专业化水平。

综上,检察公益诉讼虽成效显著,但仍存制度短板与现实阻力。期待《公益诉讼法(草案)》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为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助力其更好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 李昊)

参考文献:

[01] 孙玉国. 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J]. 法制与社会, 2021(7下).

[02] 赵华峰, 秦飞海. 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J].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25(6).

[03] 钱欣红, 金大伟, 任名扬. 黄河流域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检察建议制度研究[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3(1).

[04] 王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D]. 信阳师范学院, 2021.

[05] 梅宏. 由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反思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2).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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