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平利县城关镇某小区住户。2012年3月陈某与某供气站签订管道燃气使用协议,由某供气站安装管道燃气供陈某用气。陈某向某供气站交纳燃气工料费及报警器、自闭阀费用2000余元用于开通燃气。2024年1月因政策发生变化,某供气站根据县住建局要求按程序停止供气。2024年7月陈某以某供气站停止供气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供气合同,并请求某供气站返还费用2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供气站因政策发生变化停止供气,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商业风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判决:驳回陈某返还费用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供气站停止供气,是因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简单认定某供气站违约,进而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合同解除的同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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