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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民法院:餐饮店内意外受伤谁担责 以案释法筑牢安全防线

10月27日,汉阴县人民法院涧池人民法庭依法审判一起因餐饮店内不慎摔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宣判后,经办案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张某入职被告李某经营的餐饮店,11月初原告在餐饮店二楼不慎摔倒受伤,自行呼叫救护车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累计产生各项损失十万多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餐饮店的经营者,有义务为店内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环境,应尽到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原告在餐饮店内摔倒受伤,事发后被告也没有及时协助救治和跟进处置,造成原告后续损失的发生,故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安全保障义务应具有合理的限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餐饮店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对店内工作环境应当比较了解,理应知晓餐饮店地面可能比较湿滑的情况,应当谨慎观察地面情况,避免损害的发生,对于自身安全要更加注意,故原告对其在餐饮店内不慎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分析全案事实,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安全应引起重视,经营者需主动履责,场所人员需提高警惕,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公共场所人员,也应对该环境有充分的认知,对自身安全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及时保留证据,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程瑞良)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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