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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女方抚养,孩子却随男方生活,抚养费谁承担?看紫阳法官咋处理

案情简介

安康市白河县的贾英俊与紫阳县的甄美丽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子,孩子三岁时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教育。之后,孩子实际上是跟随贾英俊生活直至成年,后贾英俊要求女方支付孩子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因无法与女方取得联系,贾英俊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甄美丽支付抚养费。

法院调解

毛坝法庭收到案件后,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先通过当地村委会协助联络到甄美丽,耐心细致地询问了解情况,了解到二人离婚时确实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教育,后女方再婚,孩子被男方接走。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双方当事人意见冲突较为激烈。承办法官与贾英俊沟通,客观陈述甄美丽的现实困境——其再婚家庭经济压力较大,除需维系日常开支外,还需抚养再婚生育的孩子,经济负担沉重,希望其能考虑对方实际难处。

同时,也向向甄美丽普及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会因婚姻关系变化或生活境遇改变而免除。

之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电话调解,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又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要及甄美丽的负担能力,确定抚养费数额。最终,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均表示愿意以孩子健康成长为重,达成一致协议:甄美丽向贾英俊分期支付抚养费93600元。

法官说法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纠纷,需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来考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且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后续孩子实际跟随男方生活,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妥善处理抚养费等问题,切实保障子女在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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