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交钱,不用考试就能拿驾照你心动了吗?
案情简介
2023年初,黑龙江籍男子小明将目标瞄准了有驾驶证办理或升级需求的人群,在自己的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发布免试获取或升级驾驶证的虚假广告,并让小李及小王在朋友圈转发上述免试代考驾驶证的内容。小明利用部分人不愿通过正规流程学习考试、急于获取驾照的心理,作出极具欺骗性的承诺:缴纳一定的费用三个月内可以免试包过。不少被害人信以为真,陆续向小明支付钱款,共导致26名被害人上当受骗,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03000元。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明犯诈骗罪为由,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5年8月,紫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判决:小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退赔的非法所得,在判决生效后,继续追缴并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说法
不仅仅是驾照考试,其他证件类考试骗局也时有发生。这就警醒广大群众,任何资质类考试,必须通过自身真才实干,通过正规流程考试才能获取,切勿相信“办证”诺言。(郭上上)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