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泉县的王某与紫阳县东木镇的赵某因一起务工,两人逐渐成为朋友。2022年3月,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要未果,王某于2025年9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偿还借款和利息。
法院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红椿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赵某,赵某称自己虽然给王某打了4万元的借条,但这4万元也是王某借他们公司老板吴某的钱给的,现在吴某还欠自己的劳务费没给,应该互相抵扣或者等吴某把劳务费结清后才能偿还这笔借款。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故在征求双方同意后组织先行调解。法官从法律规定、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向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承办法官先是从法律层面清进行说明:“你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和吴某拖欠你的劳务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对象都完全不同,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互相抵扣。现在王某借给你的款项已经到期,当初的借款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从诚信原则和法律义务来讲,你都应该信守承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至于吴某拖欠你的劳务费,这是另一件事,你可以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向吴某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听完后,赵某点头表示理解,但随即面露难色,向法官坦诚:“我现在确实遇到了经济困难,手头资金周转不开,没办法一次性还清借款。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让我分几期把借款还上,我保证会按时履行每期的还款承诺,不会再拖延。”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分期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每月15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若有任意一期借款未按时偿还,王某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中,尽量避免大额现金借款,优先选择转账方式留痕。若必须现金交易,保留出借证据至关重要,可以要求借款人当场出具收条,及时保存所有证据原件,若发生纠纷时,及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同时,借贷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借贷关系的核心是资金的出借与偿还,劳务关系的核心是劳务的提供与报酬支付,二者并无直接关联,诉讼主体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生借贷行为,借款人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及时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荆莹莹)
责编:张颖
编辑: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