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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后,新店主是否能要旧账?看紫阳案例

案情调解

2021年7月,紫阳县城关镇王某在周某经营的广告店制作了广告灯牌,制作费共计16,400元,制作完成后,王某支付了10000元灯牌制作费,周某在安装完灯牌后还免费上门维修了两次。2023年,周某与张某达成店铺转让协议,由张某接手广告店,周某将此债权一并转让给张某。完成转让后,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下余制作费6,400元,王某陆续支付3,400元,下余3,000元出具欠条一张。2025年8月,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下将王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制作费30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阅卷梳理案情,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庭前主持双方进行调解。

张某生气地说:“这笔债权实际上是我从周某那里接手过来的,因为我把他整个广告店都盘下来了,债权债务也一并做了转让,我多次向王某催要制作费,他虽然给我出具了欠条,但就是一直拖着不给钱 ”。

王某反驳道:“2021年我在周某制作灯牌,当时安装完过后没几天灯就不亮了,虽然周某来修理过,没用几个月灯又坏了,质量不行,我想让他在价格上给我让点。后面我才知道这个店铺转让给了张某,所以剩下的制作费我才没有支付”。

承办法官听闻后向王某展开释法说理,广告灯牌已完成交付,王某实际使用多年,周某与张某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王某向张某出具欠条的行为也表示知晓债权转让,其拖欠广告制作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在法官耐心的劝说下逐渐融化了双方的矛盾对立情绪,最终,张某对剩余欠款金额和还款期限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支付张某广告制作费2,500元,此款定于2025年9月25日前支付。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承揽人与定作人虽未订立书面承揽合同,但双方达成合意的行为、开始承揽的行为以及交付完成标的物品的行为,均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应恪守约定,积极履约。若出现争议,优先通过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调解等法律途径维权,切勿因侥幸心理拖欠款项,避免承担更多法律责任。(潘安悦)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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