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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去世,谁能继承债权?

案情简介

2021年,紫阳红椿镇的张某因养殖资金短缺向同村钱某借款,钱某分两次现金出借55000元,张某另赊购茶叶欠2500元,合计57500元。2022年,张某向钱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额57500元及5000元未付利息,约定年底还清。2025年6月,钱某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2500元。红椿法庭在审理此案期间,钱某因病去世。因其无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继续诉讼,主张继承债权。

法院审理

钱某子女提交了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借条原件三组证据,证实继承人身份、债权合法性及借贷关系。承办法官审查认定原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采信。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

红椿法庭审理认为:张某与钱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证实合同关系成立生效,张某应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因审理过程中,钱某去世,钱某的债权属合法遗产,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最终判决:张某向钱某子女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2500元。

法官说法

债权属合法财产可继承,继承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借条是借贷关系核心证据,需明确金额、利息等要素,借款人应依约还款,逾期需担责。在诉讼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保障债权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荆莹莹)

责编:张颖

编辑: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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