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紫阳城关镇的张某(另案处理),将少量“冰毒”(甲基苯丙胺)带至宋某家里,交由宋某贩卖。2024年4月至5月,宋某使用镊子将上述毒品估量分割为多份,先后十次向赵某、陈某等人出售,经核算,宋某共计获利11600元。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5 年3月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调解
2025年4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贩卖 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宋某多次向他人售卖毒品其情节严重,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3月,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2024年1月才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贩卖毒品,属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对宋某出售毒品的非法所得 11600 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今日国际禁毒日,我们呼吁每一个人:请识毒、防毒、拒毒。法院也将加强对毒品预防教育的宣传,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共同构建无毒社会。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创建一个健康、安全、无毒的生活环境而努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纪俊、高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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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