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贵州的任某与紫阳洞河镇的张某通过某网络平台认识,任某欲在张某处购买摩托车,共向张某转款3150元,但张某收到购车款后一直未发车,也没有退款,没有信守承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4月,任某将张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3150元。
法院调解
立案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伍贤畅经过查阅案件及和双方当事人沟通,经过沟通,伍贤畅法官发现该案涉案金额不大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决定抓住契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他从法理角度向张某阐明: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按约定支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一直未发货还拒不退还货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若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并最终败诉,张某除需支付本金外,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在伍贤畅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劝导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某退还任某购车款。调解第二天,张某也履行了协议义务,该起纠纷圆满化解。任某在收到钱后,特地给伍贤畅法官打来电话说:“谢谢伍庭长的调解,不然我的购车款可能都要不回来。”
法官说法
在进行机动车买卖时,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交易,并仔细核查车辆的权属状况。对于那些来历不明、无法过户或在第三人名下的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购买时务必保持谨慎,以免贪图低价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如果产生纠纷,要及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合理维权,及时止损。(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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