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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期间出资购房,归谁所有?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紫阳城关镇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并以甄美丽名义购买了住房一套,登记于甄美丽及他们的两个子女名下。在他们搬进新家后,两人产生矛盾,甄美丽不让贾英俊居住。贾英俊多次与甄美丽沟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甄美丽一直拒绝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2025年4月,贾英俊诉至紫阳法院,要求甄美丽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金额。

法院调解

紫阳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涉及父母子女权益分配问题,如案件一判了之,将不利于家庭社会和谐稳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委托紫阳县人民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法官在场指导调解。

经走访调查发现,贾英俊与甄美丽离婚不离家,由甄美丽在家照顾两个孩子上学和生活起居,贾英俊在外挣钱养家,并将其收入交由甄美丽支配,双方财产混同,周围人都不知道两人离婚的事。直到买房搬家后,两人产生矛盾,甄美丽不让贾英俊在新房里居住,多次沟通无效后贾英俊心生怨恨产生“心结”。

人民调解员在与贾英俊沟通时发现,贾英俊情绪激动并扬言要报复甄美丽。人民调解员便一边积极安抚其情绪,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一边又及时联系甄美丽与其谈心,了解其立场和想法。再通过与双方亲友联系,从亲情伦理角度出发,共同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引导双方要注重亲情,换位思考,增进彼此理解。

针对房屋问题,法官了解到,房屋之前已经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确认该房产系甄美丽及两个孩子共有,但购房时贾英俊也是出了一部分钱的。在法官指导下,确定了甄美丽享有三分之一房屋份额基础上协商具体方案的调解思路。

在调解现场,法官充分释法明理,人民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消除对法律的认知偏差,敞开心扉,互相理解,通过多次协商,对多种调解方案进行利弊分析,逐渐缩小差距,促使双方凝聚共识。

在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贾英俊与甄美丽达成调解协议,由甄美丽在20日内向贾英俊支付房屋补偿款7万元,如逾期未支付按照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期间经济财产纠纷已呈逐渐上升趋势。同居期间,财产的取得、支配以及使用方式较为多样、界限模糊,容易出现财产混同,给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争议问题的认定带来困难。同居关系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原则不同。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复杂性,提前规划和预防远比事后纠纷解决更为重要。在同居关系中,涉及财产尤其是大额财产的处置时,一定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保留好相关出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并注明款项用途。同时,对于房产等重要财产的登记情况,也应谨慎对待,明确双方的权益。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敏秀)

责编:张颖

编辑:刘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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