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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名字与实名同音不同字,怎么认定?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紫阳县洄水镇的李沙因急需用钱,向城关镇的小张借款15000元,小张当天回家取现金后交给李沙,第二天李沙出具了借条,约定2018年年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催要,李沙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小张于2025年4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李沙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4%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法院审理

洄水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张提供的借条中名字为“李莎”,但在提交的聊天记录里显示为“李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协商过还款事宜,李沙认可欠钱的事实,而且“莎”与“沙”在读音和书写习惯上高度相似,可能存在书写误差,应认定诉讼主体适格。现小张持借条起诉,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李沙未按时还款,应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判决:李沙在十日内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3,495.96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1%计算。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需注意这些细节:

1. 借条务必规范:写明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避免因名称误差影响维权。

2.明确约定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否则可能按法定低利率执行。

3.保留交付证据: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需辅以收条或见证人。

4.及时主张权利,逾期不还应尽早起诉,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文中均为化名(许姗姗)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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