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辛某以日常经营周转为由向甲银行申请贷款,经过甲银行现场调查、核实及相关程序,甲银行与辛某于当月签订金额为80,000元的小额贷款合同,其中约定: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
辛某支用贷款80,000元,期限1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利率6.5%。该笔贷款自2025年1月开始逾期,一直未偿还。甲银行遂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辛某立即偿还本息合计74,800.9元,并自2025年2月12日起,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74,538.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5%支付贷款利息至本息清偿时止。
法院调解
2025年4月,紫阳县法院红椿法庭受理案件后与辛某联系,辛某表示自己确实是向银行借钱,但是现在自己在外地上班,工资不高,无法一次还清借款,自己愿意每个月还一部分,希望银行能够宽限时间。银行表示如果辛某在年底把这些都还完,同意让辛某分期还。
考虑到辛某在外地打工,经过双方的同意,组织双方进行云上法庭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辛某分期向甲银行偿还贷款本金74,538.46元,利息262.44元(算至2025年2月),并自2025年2月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5%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为止。此款辛某自2025年4月起至2025年12月每月10日前偿还3,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信贷系统显示金额为准)。
法官说法
银行贷款及时偿还,是维护个人信用和金融秩序的关键。拖欠贷款对征信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它会给个人的生活和发展带来诸多阻碍。应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珍视个人信用,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让良好的信用成为人生道路上坚实的基石。(荆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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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