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紫阳高滩镇谢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借款38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同日,谢某与其姐夫向陈某借款91000元,且二人共同向陈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谢某通过转账及现金累计向陈某还款74000元,后陈某起诉要求谢某偿还剩余的28500元。
法院审理
2025年4月,紫阳法院高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开庭过程中,陈某承认谢某向其累计偿还了74000元,但他认为谢某偿还的金额里有64000元是用于偿还谢某与其姐夫共同借的91000元借款,余下部分已由其姐夫偿还,该笔欠款还清后陈某将欠条原件返还给了谢某,其只有欠条的照片。扣除64000元,剩余10000元用于偿还谢某第一次借的38500元欠款,因此谢某剩余28500元未偿还。
谢某对两次欠款的事实均认可,但认为其累计支付的74000元是为了偿还38500元的欠款,且已经超额偿还。
法官审理认为:结合两张欠条的内容,从谢某偿还的金额,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谢某从未否认仍下欠陈某欠款的事实,可以看出谢某的欠款并未偿还完毕。同时,依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案涉38500元欠款的欠条原件仍在陈某手中,谢某对此也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谢某偿还陈某28500元。
法官说法
债务人向同一债权人多次借款,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对该债权人所负笔数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约定抵充优先,即还款先抵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优先偿还的债务。其次是指定抵充,即还款时指定偿还哪笔债务。再次是法定抵充,法定抵充优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偿还无担保或担保少的债务;均无担保的,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偿还。同时,当事人没有约定本金与利息的还款顺序时,按照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当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按照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