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民主法治

汉阴县人民法院:勿贪小便宜 “帮”人终害己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而隐蔽的犯罪形态。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链条的重要环节,许多人为牟取小利出售、出借银行卡或对公账户,最终沦为犯罪的“帮凶”。

修

案情回顾:

5月23日,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经审理发现,被告人吴某(化名)为谋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要求前往外省提供其名下一张银行卡供对方转账使用。经调取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吴某名下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73万余元。后该账户被上线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涉及资金52万余元,造成多名受害人财产损失。被告人吴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后吴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常见情形警示:

以下行为可能涉嫌“帮信罪”,务必警惕!

1. 非法买卖、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网络支付账户;

2. 搭建虚拟拨号设备协助境外诈骗;

3. 通过线下发小卡片、张贴广告或线上以“刷单”“返佣红包”等方式邀请或吸引他人下载违法应用进入诈骗网站,为不法分子提供推广引流;

4. 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王灵娜)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时代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