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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妻子名义共同存款,离婚后前妻出国不给取钱咋办?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青海的甄美丽与紫阳贾英俊2014年底相识,短暂交往后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儿子。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长期处于分居状态。2024年甄美丽起诉到紫阳法院,要求与贾英俊离婚,儿子由贾英俊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甄美丽提出离婚,被告贾英俊同意,双方协议离婚;2.双方在银行的共同存款18万元归贾英俊所有。

甄美丽于2024年8月将该笔存款取出,支付到履行期限后,甄美丽将8万元存款支付给贾英俊,但剩余10万元一直未履行。贾英俊于2025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经查询,发现甄美丽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防止甄美丽转移财产,法官立即冻结了其名下10万元的存款。法官联系甄美丽说:“甄美丽,你与贾英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未及时向贾英俊支付剩余10万元存款,贾英俊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对你的金融账户予以冻结,为减少强制措施对你征信的影响,请你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拒绝履行,本院将依法对金融账户存款予以强制执行。再次劝导你主动履行。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在银行划扣你的账户资金,将在银行留下记录,影响你的个人信用及日常资金支付行为。”

甄美丽说:“请法院给我几天时间,不要对我的账户强制执行,不然我在国外的生活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我人在国外,汇款不方便,我马上找我姐姐在这周内将1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四天后,法院收到了甄美丽履行的10万元标的款,法院及时兑付给申请人。至此本案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康丹 贺齐芳)

注:本文中贾英俊、甄美丽系化名。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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