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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检察院:非法引流 四男子获刑

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四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宣判,四均被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周某某、钟某某等三人(均已判刑)合伙学习为上游犯罪团伙进行推广赚取佣金的方法,技术成熟后成立自己的工作室,招聘社会人员进行推广赚取佣金。陆某某知道后,主动提出成立自己的工作室。

2024年4月底,周某某出资,陆某某在南宁市一小区租赁房屋,招募工作人员,并拉李某某入股成立了“阿实工作室”,其中周某某占股40%、陆某某占股 15%、李某某占股 15%。张某某作为周某某的助理,为阿实工作室分派任务、结算数据,李某某负责管理工作室人员。

2024年4月至8月,陆某某、李某某组织了杨某某等22人(其余21人均已提起公诉)在租赁的房屋内接收上游团伙含有色情、诈骗等链接二维码,由杨某某等员工制作短视频,插入相应引流二维码,并以高价引诱兼职人员进行推广发布,由兼职人员将员工制作的含有二维码的视频发布至自己的社交账户内推广。同时,按照周某某的指派、陆某某将上游犯罪团伙支付的虚拟货币 (USDT)兑换成人民币现金。

【以案释法】

当前,网络犯罪呈现技术化、产业化新态势,部分不法分子通过在视频中植入“动态智能二维码”“隐蔽跳转链接”等技术手段,以高价诱骗兼职人员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从而为赌博平台、色情网站和诈骗集团等违法犯罪团伙寻找“客源”,形成了多种“非法引流”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案件中,陆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在使用网络时谨记“三不原则”:不扫描非常规位置二维码、不点击悬浮广告链接、不转发存疑内容,同时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启未知链接防护功能;

2.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机会时,务必保持警觉,对“低门槛、高回报”的工作要提高甄别能力,切勿因追求高额报酬而误入歧途,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郑园)

责编:张颖

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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