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张某向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2年7月偿还借款,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出借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张某一直未偿还,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中,张某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李某主张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已成立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以案说法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是对逾期不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论借贷双方是否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都可以向借款人主张。
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时,从其约定,但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4.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在日常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切勿因逾期还款增加不必要的借贷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郑钦)
编辑:李静